关于2008届毕业生户口和档案转移有关事项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8-05-29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经济与管理系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学校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促进毕业生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现将我校2008届毕业生的户口与档案转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毕业生的户口迁移

  户口在校的毕业生, 6月16号以前未提交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政府管辖的人才服务中心)的户口接收证明材料(材料必须注明户口迁入地区派出所),学校将统一为其办理“回生源地就业”的报到手续,同时将其户口转回原籍。毕业生家庭户口地址如有异动,请于6月16日前填写家庭户口地址异动申请表交系部,报送学校保卫处。

  请毕业生在毕业离校领取毕业证的同时,领取《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并注意凭《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在《户口迁移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到指定的入户籍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 毕业生档案的转移

  毕业生在6月16号以前未提交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政府管辖的人才服务中心)的档案接收证明材料,学校将统一为其办理“回生源地就业”的报到手续,其档案移送生源地教育部门管辖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管理。请毕业生在毕业离校领取毕业证的同时,领取《就业报到证》并妥善保管。(《就业报到证》的用途详见《长沙学院毕业生必读手册》)。

  三、 毕业生“就业改派”

  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后两年内,落实了新的工作单位,需要办理“就业改派”手续的,可持毕业证、原单位解聘证明和与新单位签署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回学校免费申请改派一次(办理“就业改派”程序详见《长沙学院毕业生必读手册》“办理《就业报到证》的程序”)。

  毕业生在毕业当年的6月16日后,离校前,落实了工作单位,应及时将已签署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政府管辖的人才服务中心)的档案接收证明材料交给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以便学校统一补办理“就业改派”手续。在校学生户口迁出学校后原则上不能办理“户口改迁”手续。

  四、 毕业生的档案与户口的托管

  毕业生遇到工作单位不接收档案或户口,可于6月16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在长沙市人才服务中心托管档案或户口,并办理好相关手续。

  学校为毕业生集中办理户口与档案托管手续时间为:毕业当年的5月15日-6月15日期间的每周星期四。

  长沙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2008年5月29日

  附注:毕业生回生源地区就业有关政策摘录

  “有就业愿望的应届毕业生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应免费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组织其参加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其提供基本生活补助。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摘自国家14部委《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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